3、不得将手机连接涉密信息系统、信息设备或者涉密载体。
4、不得在涉密公务活动中开启和使用手机位置服务功能。
5、在申请手机号码、注册手机邮箱或其他功能时,不得填写禁止公开的涉及单位名称和地址等信息。
6、机关、单位应当将手机使用保密管理要求纳入保密教育培训内容,使涉密人员了解手机使用泄密隐患,掌握手机使用保密常识。
7、 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手机使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手机防护措施,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手机使用保密管理工作。
8、手机使用发生泄密案件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在24小时内向同级保密行政股阿U能力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9、 涉密人员违规使用手机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应当对其进行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发生泄密案件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形式责任。
10、不得在使用涉密信息设备的场所使用手机进行视频通话、拍照、上网、录音和录像。
11 、保密要害部位、绝密级或者机密级会议和活动场所禁止带入手机,应当设置显著的禁止带入标志。
12 、保密要害部位、秘密级会议和活动场所,禁止使用普通手机,应当设置显著的禁止使用标志,必要时安装和使用手机信号干扰设备。
13 、保密要害部位、绝密级或者机密级会议和活动场外应配备手机存放柜,集中存放进入人员的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