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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关于实验室废弃物处理的管理规定

2017年04月01日 

做好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处理工作,自觉保护人类生存环境是每个实验技术人员和实验教师的应尽义务,经院务会议决定,特对本学院教学实验室实验三废〔废气、废液和固体废弃物〕的处理作如下规定:

实验室废弃物是指实验过程中产生的三废(废气、废液、固体废弃物)物质,实验用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残留物,放射性废弃物和实验动物尸体及器官。

1 、废气:实验室通风设施良好,如实验过程中会产生少量有害废气的实验应在通风橱中进行,产生大量有害、有毒气体的实验必须在具备吸收或处理装置的实验室中进行。

2 、废液:实验室废液可分为:① 有机溶剂废液(如乙醇、冰乙酸、有机溶剂废液等);② 无机溶剂废液(如废酸、废碱液等)。实验过程中,不能随意将有害、有毒废液倒进水槽及排水管道。不同废液按标签指示分门别类倒入相应的废液收集桶中收集,严禁将不相容的废液混装在同一废液桶内,以防发生化学反应而爆炸 。每次倒入废液后须立即盖紧桶盖。

3 、废渣、固体废弃物:不能随意掩埋、丢弃,须放入专门的收集桶中。

4、实验动物尸体存放、焚烧管理规定:活体动物实验后,不得将动物的尸体或器官随意丢弃,必须统一收集,集中冷冻存放,不得积压或在室内乱放,由专人负责定期清理、消毒、焚烧。

5、实验用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及放射性废弃物必须放入指定的具有明显标志的容器内封闭保存,由学院统一收集并妥善保管,报有关部门统一处理。

6、过期固体药剂、浓度高的废试剂必须以原试剂瓶包装,定期报设备资产管理处回收,不得随便掩埋或并入收集桶内处理。

7、各实验室必须按规定设置收集桶,分级、分类收集三废,定点存放,且存放地点须张贴危险警告牌、告示。

如有违反上述规定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注:2017年3月重新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大学生命科学学院

2017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