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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实验药品和生物样品的使用安全规范附加规定

2017年04月14日 

为了保障各实验室实验操作中的安全,确保我院教学和科研实验室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保护生命,切实有效降低和控制安全事故的可能造成的危害,依照广州大学设备处有关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附加规定。

1.严禁私自携带任何危险药品、生物样品进入实验室;使用者对自身所使用的合法实验药品和生物样品须有充分的了解,以及有周知的义务。

2.实验所使用的危险药品除格守《广州大学易燃、易爆、有毒、放射等危险物品管理办法》之外,必须针对该药品撰写“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及拟定安全操作规范和应急措施,上报学院审批后方可开展相关实验。

3.严禁私自采购及使用放射性试剂,合法使用者请格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二00五年九月十四日)的规定,并撰写“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及拟定安全操作规范和应急措施,上报审批后方可开展相关实验。

4.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的危险化学品由学院统一保存,未在《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或《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1988)列出的,也应对其进行“生物毒性”评估(本文所指的生物毒性,是指样品对生物的毒性强弱[此处生物作为传感器,分为鱼类、贝类、藻类、跳骚类和发光菌等],区分急性毒性和慢性毒性,通常以半致死浓度表示);若具有生物毒性,须按“危险药品”进行评估及制定安全操作规范。

5.在实验室使用的生物因子(微生物和生物活性物质),当实验活动涉及致病性生物因子时,须进行“生物风险评估”并制定控制方案和实施细则。

6.以外来物种为原材料进行实验的科研活动,必须拟定“外来物种逃逸扩散的风险评估报告”,并制定控制方案和实施细则,报请学院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试验活动。

7.实验所用的生物样品,若为已知的传染性疾病媒介,必须拟定“生物风险评估”并制定控制方案和实施细则。

本安全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广州大学生命科学学院

2017年4月

附件1:“实验用危险药品使用的风险性评估及相应防护措施”大纲(可自行调整修改)

附件2:【**】危险药品周知卡 模版(可自行调整修改)

附件3:危险药品周知卡 模版(可自行调整修改)

法律法规依据目录

1.《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352号令)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令,2011年12月1日)

3.《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 2015年5月1日)

4.《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令,2002年4月30日)

5.《GB13690-2009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2009)

6.《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 2015年5月1日)

7.《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49号令,2005年9月14日)

8.《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联合国,1988年12月19日)

9.《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05年8月26日)

10.《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2.1-2007)

11.《GB13690-2009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2009)

《GB19489-2008 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2009)

更新日期:2017-4-14